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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盗窃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5xxxx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昌乐县宝城街道前北郝村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x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xx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寻找其妻子张某某为由从潍坊昌乐来到莒县进入张某某2家中,因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刘某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推走,因车发动不了,遂将车放在距离被害人张某某2家门口40-50米处;后又重返张某某2家中,将一辆二轮电动车骑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非法侵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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