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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351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务工人员,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建华,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行至泸溪县第一中学后门公交车站旁边时,看见一辆银色望龙牌女式摩托车停在人行道上且车钥匙未拔,于是将该辆摩托车发动骑走,后将该辆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到泸溪县**镇***村一家摩托车店。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80元。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其家中被泸溪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经讯问,被不起诉人刘某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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