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现住该地,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新NVXXXX号牌三轮摩托车从XX花园小区前往XX果园,行驶至库车与新和交叉十字路口时,看见玉米地里有一头毛驴,趁周围无人将毛驴偷走,用三轮摩托车拉到沙雅县XX公寓东面的核桃地,次日用美工刀将毛驴宰杀,之后分成小块装入三个塑料编织袋带回XX花园的住处。经鉴定,该毛驴价值为7000元人民币。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7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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