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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栋**单元**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以宏,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姐告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瑞丽市姐告玉城二楼质检站取自己拿去检测的戒面时,盗走被害人赵某某送至质检站检验的蓝宝石戒指一枚(皇家蓝戒面,3克拉,戒托为18K金佩钻石),后离开姐告,并于当日从芒市乘坐飞机至昆明,在昆明休息一晚,第二天乘坐飞机到达兰州,期间,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给其打过电话,并报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达兰州后接到民警向其发送的短信,一天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联系证人高某某,将盗走的蓝宝石戒指邮寄回高某某的瑞丽**翡翠加工厂,高某某帮其还至姐告玉城二楼质检站。经鉴定,被盗走的蓝宝石戒指价值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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