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2000********,汉族,大学肄业文化,案发前系常宁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别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某,欲以29200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向其出售耐克牌的“宇航员”型、“倒钩”低帮型、“倒钩”高帮型共三双球鞋并向其发送上述球鞋的网络下载图片及耐克牌的“倒钩”低帮型、“倒钩”高帮型球鞋的实物图片,被害人张某某即向被不起诉人刘某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上述三双球鞋的定金。被不起诉人刘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转账款10000元中3548元微信转账给微信名称“冰”的人用于购买三双高仿的上述球鞋并欲快递给张某某,余钱6452元予以挥霍。因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刘某通过微信陆续发送的球鞋的图片提出质疑并要求其退款10000元,其找借口从微信名称“冰”的人处获得三双高仿的上述球鞋并两度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号拉黑,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常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同日,被不起诉人刘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不起诉人刘某穿着的耐克牌“倒钩”低帮型鞋子的图片、被不起诉人刘某发送给被害人的球鞋的图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存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信息、被不起诉人刘某的微信信息、微信账单详情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张雨涵的微信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拉黑的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收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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