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刘某到其前夫高某甲家取其儿子高某乙户口本,刘某在拿放在门后高某乙学习用的小折叠桌子时,发现在小折叠桌下面的纸壳下有一沓人民币,刘某趁高某甲母亲去厨房时将人民币放到自己的挎包内然后匆忙离开,后派出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刘某对盗窃高某甲家中5000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盗窃的5000元钱归还高某甲,取得了高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与刘某系前夫妻关系,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且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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