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淮安市**学院学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淮安市**学院宿舍楼门前,收取其从网络购买的手机快递时,假称需要验货,后刘某利用快递员转身之际,将该手机窃走,同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手机返还给快递员,并找理由拒收此快递。快递员在不知其递送的手机被调包的情况下,将假手机包装进快递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在一家收二手手机的店铺将该手机卖掉,得款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刘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扣押的手机、快递单等物证;
3.证人汪某某、李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在校学生、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