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2000********,汉族,专科文化,江苏********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淮安市****医院**楼更衣室内,见进门左手第一个更衣柜中有他人遗留的**P30手机,遂产生占有贪恋,刘某偷偷将该手机放入自己衣服口袋中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5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2. 聊天记录、快递单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
4.证人童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6.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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