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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00*********,彝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上23时许,因尹**(附条件不起诉)与杨**(附条件不起诉)发生矛盾,两人在电话内对骂后邀约多人到森林公园隧道口处斗殴,随后尹**邀约了陈**(已判刑)、赵*等人, 尹**让赵*邀约人,犯罪嫌疑人赵*邀约了犯罪嫌疑人李*以及犯罪嫌疑人刘*等人,杨**一方邀约张**(已判刑)、韦**(附条件不起诉)、高**(附条件不起诉)等人,双方在罗平县罗雄街道文笔路森林公园隧道口附近的“肌肤定制管理中心”美容店门口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张**持刀将犯罪嫌疑人李*刺伤,经鉴定,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刘*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也不是导致李*受伤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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