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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诈骗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湖北省**,汉族,中专文化,武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兴某某潘某某号(户籍住址: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兴某某潘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武汉市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小组组员。从2019年2月下旬开始,刘某某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每天约拨打200个诈骗电话,刘某某共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个。2019年3月5日,民警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盛世名宅小区抓获刘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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