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曾某,广东海**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香港人,已办理网逃手续)租赁本市**区**路**座**房作为据点,在房内安装了网络电话转换器、电脑、卡池等设备,专门为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提供网络服务,从中非法牟利。一些实施电信诈骗人员在境外可通过网络连接到吴某某提供的电话转换器,其真实电话号码即被隐藏或被转换成吴某某安装在转换器卡池内的国内电话卡号码,由此规避打击。2019年3月底,吴某某租赁**区**路**大厦**房,在该房内又安装了一套网络电话转换器,并以每月5000元人民币雇佣了被不起诉人刘某住在该房,被不起诉人刘某在租住期间负责打扫房间卫生及转换器的简单维护。被不起诉人刘某在维护设备期间,伙同他人共实施以下电信欺诈:
一、2019年4月3日,电信诈骗分子向被害人黄某某的QQ空间发送一个开通支付宝蚂蚁借呗信息和二维码。黄某某随后向对方表达欲意借款意向,诈骗分子就以交纳手续费、绑定费为由诱骗被害人2188元人民币。此后电信诈骗分子通过连接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提供的电话转换器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联系黄某某,并以交纳解除费、审核费为由再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共17920元人民币
二、2019年4月8日,电信诈骗分子通过连接吴某提供的电话转换器联系了被害人唐某某,接着以申请包裹退款为借口诱骗唐某某操作手机进入到一个虚假公众号内。唐某某上当后,在一虚假窗口填写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资料,同时提供了银行卡验证码、支付密码等,电信诈骗分子由此共骗取唐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3865万元。
2019年5月8日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市警情报信息,在**大厦**房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抓获,当场缴获一套电话转换器设备。随后依据刘某的交代,公安人员在吴某某租住地**区**座**房查获另一个转换器、电脑、数张卡池和100多张手机电话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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