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严田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将收取的下线童某的“六合彩”赌资191269.46元通过微信转账报单给微信名“微尘”的人,开奖后刘某通过微信将中奖数转账给童某共计122862.96元,赌资合计314132.42元,刘某从中抽水约3000元。
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退赃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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