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同案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报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办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 年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和李某甲、刘某甲(二人被起诉)、李某乙、刘某乙(二人同案不起诉)五人聚集到**镇**村*组刘某甲家中,由李某甲、刘某甲提议,五人商量一起去打猎,并作了分工,由李某甲携带火铳、激光瞄准镜和火药,提供一部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湘******),刘某甲带一把气枪(未查获)和热成像仪,其中激光瞄准镜用于对目标进行聚焦瞄准,可大大提高命中率,热成像仪利用动物体温与环境温差产生的视像在夜间发现动物,可大大提高在夜间打猎发现目标的概率,刘某乙负责开车,刘某坐副驾驶位置,李某甲坐驾驶位后,便于发现目标后开枪,刘某甲坐副驾驶位后,便于通过车窗用热成像仪搜索发现目标,李某乙坐后排,李某甲、刘某甲五人从**村出发,李某甲事先在头上戴好头部探照灯,给火铳装好了火药(黑色土制火药加小直径钢珠),固定好激光瞄准镜,以便随时瞄准目标开枪。21时许,五人到达**镇**水库附近,刘某甲通过热成像发现有一只野兔,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用火铳瞄准后开枪命中野兔,并将野兔放在面包车上,五人继续沿公路搜索伺机再打猎。22时30分许,五人乘车到达耒阳市**镇**村*组公路路段,刘某甲通过热成像仪发现在离公路约16米处的农田里有“猎物”,疑似野猪伏在田埂下,便告诉李某甲、刘某乙、刘某、李某乙等人,四人观看了热成像仪中的“猎物”热成像后一致认为可能是“野猪”,李某甲即持火铳下车,朝田里走了几步,持枪向“猎物”瞄准,与此同时,刘某甲再次通过热成像仪发现所谓的“猎物”是个人形,便急促大声叫喊“是个人”,但李某甲己扣动扳机击发火铳,命中了趴伏在田埂下的被害人阳某某,阳某某当即喊叫“哎呦,哎呦”,李某甲听到阳某某的叫声后,再向前走了几步,确认是打到了人,因害怕被人发现,随即转身返回,刘某听到李某甲说打到人后也下车查看,往前走了几步,也听到被害人阳某某受伤后喊“哎呦,哎呦”,也确定是打到人了,便与李某甲一起返回上车,上车后李某甲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李某乙讲:打到人了,这个事不能讲出去,不然会被公安抓,这个事只能烂在肚子里。刘某甲也讲打到人这个事千万不能讲出去,讲出去都会被抓,刘某乙、刘某、李某乙听后都表示同意,李某甲、刘某甲即叫刘某乙赶快开车走,五人即乘车离开现场。经法医尸检:被害人阳某某符合胸部遭受火器(如:散弹枪类)作用,导致心肺破裂死亡。经鉴定:李某甲被缴获的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及其非法狩猎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存在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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