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芳垦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68********,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住新湖*场*连*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六师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前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垦新湖农场*连荒地,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24.1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160674.7元。
2018年11月3日,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刘某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退耕退赔,恢复植被,并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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