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7****13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红桥乡大梨树村委会大梨树村**号附1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经审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5日将该案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5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4日再次将该案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同年1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帮胡前进(已起诉)运输烤烟,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明:刘**驾驶云PU0356号货车,于2019年3月23日至同年4月16日期间,帮胡前进从四川省盐源县运输了12车烤烟到云南省祥云县下庄镇刘营村胡前进的仓库中。同年4月17日23时许刘**运输烤烟途径宁蒗县烂泥箐乡水草坝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该车烤烟重量为3300.36公斤。因前面运输的12车烤烟和最后被查获的一车烤烟未进行价格认证,无法确定其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