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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爽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巷**号**单元**室,住上海市青浦区**村**号楼**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征信差、无法办理信用贷款的情况下,在本区谎称与宁波通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交好,可以帮李某某办理贷款,并向李某某索要贷款手续费。被害人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后发现被骗并报案。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还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贷款,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的事实。

2.谅解书证实,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4.案发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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