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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赛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乙(另案处理)2016年1月28日注册成立保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公司经理,刘某丙(另案处理)为职工。刘某乙与山东菏泽**公司、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合同。如上述公司需要处理负面报道,刘某乙通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找人投诉,刘某乙将删帖费用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查,刘某乙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删帖费用6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好友“晴天”介绍网络删帖的业务获取删帖费用476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支付给“A黄义”删帖费用32500元,自己获利151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共计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全部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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