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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刘靖)(公开版)_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鄄城县大埝镇崮堆寺行政村崮堆寺村村民张海庆以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鄄城县左营乡左南安置区、孙沙窝胡楼安置区建筑工程,该工程所用资质、账目等均使用该公司名义。2018年7月至8月,张海庆为少交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购买方木的名义,分两次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乡黑虎庙村村民郭正义(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8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65739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04468.74元,之后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其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明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实际货物交易,仍然在张海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为其操作资金回流方式的银行转账并为上述发票抵扣税款提供帮助。案发后,张海庆退交了上述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本案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对刘某某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有: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明抵扣税款已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张海庆供述和辩解、证人于建民等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刘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个人未非法获利,主观恶性较小。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抵扣税款已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个人未非法获利,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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