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起,姚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在租住的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房聚集人员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刘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现金,邱某某在赌场帮忙抽水,姚某某、刘某某每次给予300至500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截至2019年12月3日赌场被查获抽水共约16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