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镇**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灵璧县**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刚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刚某某于2020年9月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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