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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制衣厂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初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5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桥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连市高新园区**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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