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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初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0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初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l2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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