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经过两次退查,一次延期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14年,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在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德胜村王沟屯,占用林地堆放采矿废弃石料。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被占用0.3818公顷(5.727亩)林地资源,为针叶林,属地方公益林。现场是废弃的矿石堆,属于在林地上堆放采石废弃物,原有林地植被被掩埋,林地表层被砂石、石砾覆盖,土壤消失,林地资源受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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