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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利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利某某,男, 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住蕉岭县**镇**村**,群众,无业,无前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将本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利某某接受下线彩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收集的码单报至张某某(已判决)处。直至案发,利某某接受“六合彩”投注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获得张某某的返水约10000元。利某某承认将收集的六合彩赌博码单报至张某某处,但拒不提供下线人员的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利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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