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64号
被不起诉人利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东莞市。2016年5月和12月均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利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和5月18日将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3日和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利某甲自2018年10月以来,在东莞市中堂镇居益公寓附近多次帮上家利某乙(另案处理)贩卖毒品,以获取每次30元至80元不等人民币作为报酬。利某甲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1日21时许,上家利某乙叫被不起诉人利某甲将一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送至东莞市中堂镇居益公寓附近的马路边, 利某甲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四眼”(另案处理)完成毒品交易,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8年10月14日10时许,上家利某乙叫被不起诉讼人利某甲将一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送至东莞市中堂镇居益公寓附近的马路边, 利某甲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四眼”完成毒品交易,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18年10月22日12时30分许,上家利某乙叫被不起诉讼人利某甲将一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送至东莞市中堂镇居益公寓附近的马路边, 利某甲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四眼”完成毒品交易,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4、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楚),上家利某乙叫被不起诉人利某甲将一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送至东莞市中堂镇居益公寓附近的马路边, 利某甲用利某乙提供的手机联系吸毒人员“阿十”完成毒品交易,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利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9日
附:涉案二台手机发还给公安机关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