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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别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72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驾驶吉****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合隆至乌兰图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路段与道路南侧行人闫某某相撞,事故致闫某某死亡,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当日向农安县公安局投案。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别某某与闫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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