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鄂M*****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仙桃市**镇**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别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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