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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别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9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鄂M*****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仙桃市**镇**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别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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