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别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对于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从轻处罚;(2)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别某某刑事责任;(3)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