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对于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从轻处罚;(2)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别某某刑事责任;(3)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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