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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剡某某诈骗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剡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3********,农民,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1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5日,在两当县**镇**路附近,张某某、剡某某以租用冯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甘K****0出租车到徽县**购买蜂蜜和到陕西省宝鸡处理交通事故为由。在中途以需要联系别人但二人没拿手机为借口,借用冯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时,乘机使用微信方式盗走5000余元和一部价值1400元的****。后借机逃离现场,将手机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以300元卖给他人,赃款用于吸食毒品、挥霍。经两当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998.6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剡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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