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剧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队**户。被不起诉人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剧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浩福路马运路路口,向左变更车道时与沈某某驾驶的苏U0****号牌汽车发生碰擦。经鉴定,剧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剧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沈某某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