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五里镇陈谷村六组3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力某某驾驶牌号为鄂LSK2**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车从五里镇陈谷村出发,往银城西路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隽水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将其带至通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6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执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行为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力红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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