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办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路**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三年前的一天,西藏籍陌生男子到石渠县**镇卖马,犯罪嫌疑人办某某路过尼呷镇洛须路口时遇见陌生男子,两人在交谈过程中两人谈及枪支,两人达成共识后办某某以2500.00元从陌生男子处购买了1支半自动步枪、20余枚弹药,该弹药在试枪时消耗3枚弹药,购买后在尼呷镇远牧点因打靶消耗剩余10余枚,剩余3枚弹药、1支半自动步枪一直持有至今;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办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办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办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脚莫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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