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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加某某,男,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423261990********,系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人,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拉孜县公安局扎西岗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值班律师张琴思,江孜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江孜县公安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当日分别向被不起诉人加某某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向死者家属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藏DG****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49国道行驶,当车行驶至349国道1264KM+400M处时,由于途经冰雪路面车速较快,同时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冲出路基翻滚,造成乘车人旦某某(男,藏族,23岁,身份证号码:5423261996********)死亡,驾驶人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有江铃牌藏DG****号轻型普通货车(白色); 

2、书证有(1)被不起诉人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单;(2)归案经过;(3)事故现场照片;(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嫌疑人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吹气单;(6)死亡证明书;(7)死者旦某某家庭户口本复印件;(8)江孜县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加某某负全部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3、证人洛某某证词; 4、死者家属罗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悔罪。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主观恶性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死者家属提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加某某的刑罚责任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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