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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加某某职务侵占案)_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曾用名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8196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西藏洛扎县**镇**社区**村小组****,出生地西藏山南市洛扎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洛扎县**镇**社区**村**组,现住西藏自治区洛扎县**镇**社区**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西藏洛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我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日由洛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洛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

洛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3月,**村与加某某一家共同购买了一台价值790000元的LG62150挖掘机,其中**村出资270900元,村民入股130000元;挖掘机由加某某的儿子聂某某管理和使用。2014年6月,**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在核查**村小组的账目过程中,发现挖掘机产生的盈利未按分配额分给**村小组。为明确挖掘机归属问题,经讨论决定挖掘机归加某某个人所有,加某某需返还270900元给**村,但至今仍未归还。

经侦查机关审讯,被不起诉人加某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小组270900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之后的审讯侦查中发现:1.其在担任**村小组****期间,**村小组在施工时经常无偿用到自己的施工机械,导致施工机械老化、磨损,为此,加某某自己估价,并征得时任**村小组**兼**尼某某同意,共以96675元价格让**村小组购买施工机械,后在2013年7月9日,从**村小组,以发放个人承包的“**寺”挡墙项目民工工资为由,让**村小组支付64022.5元,至今还有32652.5元**村小组未向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支付;2.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加某某办理“洛扎**农牧民施工队”施工资质时,给向西藏****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转款286000元,其中加某某自己垫付100000万元。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从**村小组出资的270900元当中,抵消加某某个人向小组预支132652.5元,最终加某某职务侵占涉案资金138247.5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镇**村村民在**村入股资金共计432400元,其中130000元于2013年用于购买挖掘机剩余302400元应当入账,但账目显示入账总金额为200650元剩余101750元被不起诉人加某某侵占而未入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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