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2001********,哈萨克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加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9日期间,在明知中国南航已不再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下,称可以安排被害人唐某某、迪某某、杨某某三人在南方航空公司工作,以需要缴纳面试费、服装费、伙食费、住宿费为由进行诈骗,骗取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5548元,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加某某家属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加某某对其诈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赔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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