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1********,哈萨克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6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努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疙瘩井村“天福”度假村,与依某某、尼某某、塔某某等人喝酒后,在明知依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本人驾驶的新LK****棕色“长安”牌车辆交给依某某上道路。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05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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