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72********,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努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棕色“丰田”小轿车,行驶至明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信息及电子档案、查获经过等;
2、 证人古某某、热某某的证言;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5、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努尔艾力·提依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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