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xxxx,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伊宁县x乡xx组x2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犁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x在x乡x那里自己用马鞍子备用的绳子设置陷阱猎捕了一只野生动物金雕。后将金雕在布列克托别家中进行饲养,从猎捕金雕至今,2019年8月前往尼勒克县参加旅游节两天盈利400元,此前还前往参加伊宁县杏花节旅游地点未盈利。
xx至2020年3月18日未办理任何关于驯养金雕的相关手续。
2020年5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野生动物为金雕,保护级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
1.本案的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案件来源合法,证据之间互相关联,足以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锁链。
2.xx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
3xx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相关部门调查案件时自愿配合;xx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有关联性,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罚。
4xx今年七十八岁,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坦白、主动交自己饲养的金雕,(金雕野外生存能力恢复之前在伊犁河风景旅游动物园暂时饲养)一直主动配合、其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有关联性,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而且年龄比较大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决定相对不起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