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东陈乡海墩村出发,行驶至丹西街道新丰路273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被不起诉人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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