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今,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工商银行支行、丰益工商银行支行等地,被不起诉人励某某伙同姚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能帮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免除刑罚为由,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励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难以排除通过请托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收取一定费用的合理辩解。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该案在审查起诉和一退阶段开展了引导侦查工作,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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