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驾驶桂E****2号小型轿车沿常乐镇至天堂村委公路由常乐好镇往天堂村委方向行驶,至常乐镇天堂林场球场路段处时,与由北往南横穿公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劳某某驾车逃逸, 2020年5 月18 日向合浦县公安局投案,经县局交管部门认定,劳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现被不起诉人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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