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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34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中堂镇南潢路袁鹤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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