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1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醉酒后驾驶桂N****8号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城区**东延线香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2时20分,依公安人员安排,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