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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