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幢**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窜到广东医科大学篮球场停车处,看到一辆黑色电动车,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为一辆皖凤牌电动车,颜色:黑色,车架码:20180400****,电动机码:LM60V1000W1808******,72V/20A,无车尾箱,该电动车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以2200元人民币购买的,被盗时左右后视镜完好,车身没有破损,随车被盗的还有一部苹果6Splus手机,颜色:玫瑰金,机身码:353278071******,手机号码:1587599****,该手机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以7588元人民币购买的,有发票。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2118元,被盗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62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收款发货票、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清单、谅解协议书、支付宝交易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湛霞价认字(2019)2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作案过程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739元的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犯罪数额较小,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对被害人赔偿了1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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