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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以贩卖口罩为由,骗得林某某共计人民币(下同)70000元,事后退还林某某10750元。

同年2月17日起,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刘某某共计214600元,事后退还刘某某44600元。

同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缪某某73000元,事后退还缪某某1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劳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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