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9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邓某甲与邓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以**网络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房经营微盘。邓某甲通过58同城人才网招聘人员,聘请洪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总组长,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业绩统计,聘请林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小组长,先后聘请陈某甲、何某某、凌某某、胡某甲、梁某甲、苏某某、黄某甲、唐某某、龙某某、邓某丙、全某某、胡某乙、董某某、胡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聘请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作为前台,负责接待和打杂。邓某甲组建该犯罪团伙时成立一个微信群,叫“*****”。
邓某甲向黄某某(另案处理)代理GFCI、EXOR、汇中国际、STD等平台,按照利润的10%支付给黄某某。邓某甲指使洪某某购买客户信息及手机号、微信号提供给朱某某、林某某、何某某、陈某甲等管理人员,再由朱某某、林某某、何某某、陈某甲发给凌某某等业务员,凌某某等业务员利用手机号、微信号主动添加客户,谎称是软件技术托管系统自动下单操作员之类,可以带客户百分百赚钱,然后向客户发送GFCI、EXOR、汇中国际、STD等软件的二维码及邀请码,让客户扫码下载软件,接着分享由林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小组长扮演的“指导老师”的二维码给客户添加,通过充值等方式在软件交易平台上购买欧亚指数等产品的涨跌,有30秒、60秒、90秒一单的,按照“指导老师”的意见不断充值和买卖。期间,各犯罪嫌疑人扮演客服、指导老师、黑客、水军等角色,不断游说客户购买产品。同时,洪某某等人在后台操控平台修改客户数据,骗取客户钱财。2019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邓某甲、洪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黄某乙、曹某某、吴某甲、马某某、梁某乙、吴某乙、王某甲、卓某某、黎某某、梁某丙、陈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张某乙、王某乙等17名被害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共骗得金额人民币1335420元。
本院认为,劳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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