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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鑫诈骗案)(劳智鑫)(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大路**号**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鑫涉嫌诈骗罪,于20197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邹某某找男友为借口,虚构出手机定位需要钱、找人办事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邹某某共计人民币33,550元。案发后劳某鑫已将上述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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