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勾某甲,曾用名: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勾某甲醉酒后驾驶贵BJ****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酒店”往安龙县“大西南”方向行驶。凌晨1时22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道(**街道3公里***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4.65mg/100ml。
同时查明,勾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2月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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