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王某注册成立了“易县裕祥泰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系该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某在经营该公司的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印发宣传页、口头宣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事先约定每万元给付6%-12%的年利息,以“易县人文贷”和“易县大众人文”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其中王某与勾某某共同设立的白马代办点于2018年底撤点,代办点吸收的6423745元已兑清,未造成存户损失。
本院认为,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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