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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王某注册成立了“易县裕祥泰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系该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某在经营该公司的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印发宣传页、口头宣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事先约定每万元给付6%-12%的年利息,以“易县人文贷”和“易县大众人文”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其中王某与勾某某共同设立的白马代办点于2018年底撤点,代办点吸收的6423745元已兑清,未造成存户损失。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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